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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镇江××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有限公司,镇江××工××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97号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镇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镇江××工××司。段。法定代表人:仲××。委托代理人:韩×、赵××。被告:镇江××工××司。住所地:苏州市××镇××村××组(姑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工××司、镇江××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69元,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