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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国强、汪国强为与被告余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余佑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强,余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521号原告: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312110312),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27号2单元402室。被告:余佑彬,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7209237213),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忻岸村107号。原告汪国强为与被告余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强与被告余佑彬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余佑彬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汪国强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佑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国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佑彬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强撤回对被告余佑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汪国强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