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5322479-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区××纺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单××。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14454886-8)。住所地:宁波市××州区洞桥镇鱼山村。法定代表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