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功峰与刘军民、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95号原告吴功峰,经商,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228弄1号。被告刘军民,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52幢1号;被告叶小红,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52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功峰与被告刘军民、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功峰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惠青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拟稿纸签发:会签:审核:核稿:拟稿:2009年月日校对:印刷:份数: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案号:(2009)金义商初字第4695号主送:抄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