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文金霞诉被告文俊义、第三人文晓丽遗赠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金霞,文俊义,文晓丽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86号原告文金霞,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文俊义,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文晓丽,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金霞诉被告文俊义、第三人文晓丽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金霞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25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