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戴雪珍与缪新丰、顾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雪珍,缪新丰,顾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08号原告:戴雪珍。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缪新丰。被告:顾小芳。原告戴雪珍诉被告缪新丰、顾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祖国宏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岭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5月16日,被告缪新丰向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民信用社短期借款50000元,并由原告作为借款担保人作保证。被告顾小芳系缪新丰妻子,在缪新丰借款时其出具过共同还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承担该借款合同项下还本清息的连带责任。但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缪新丰未归还借款,故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12月20日将戴雪珍和缪新丰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戴雪珍于2008年8月22日代支付借款50000元和利息2723.44元及诉讼费1185元,合计53908.44元。现该款两被告未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共同立即归还原告代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合计53908.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缪新丰向惠民信用社借款50000元由戴雪珍作为保证人的事实;3、共同还贷承诺书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顾小芳与缪新丰系夫妻并对缪新丰借款5万元是明知的,也承诺共同还款的事实;4、民事诉状副本原件一份,证明2007年12月20日嘉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案原、被告起诉归还借款5万元本息的事实;5、收贷收息凭证及农村信用社现金收入凭证原件各一份,证明戴雪珍在信用社起诉时代缪新丰归还借款本息52723.44元,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185元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且原告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是真实合法的,本院应予确认。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缪新丰原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贷款人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民信用社起诉催讨时,履行了保证人的义务,代借款人缪新丰归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共计53908.44元,故其依法有权要求缪新丰归还上述代付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原告与被告缪新丰之间的债务关系,虽系缪新丰个人借款而形成,但作为其合法妻子的被告顾小芳,亦未在诉讼中提供该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证据,且其对本案所涉借款也是明知并出具过共同还款承诺书,故应当认定该债务系被告缪新丰与顾小芳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及对原告诉请的默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新丰、顾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戴雪珍担保代付款5390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70元,保全费580元,合计诉讼费115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