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甲与叶××、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甲,叶××,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乐甲。被告叶××。被告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甲与被告叶××、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全额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