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90号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七星桥西堍。法定代表人:王连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0楼。法定代表人:苏耀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5元,减半收取59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