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与王××、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王××,王×,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57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陈××、吴××。被告:王××。被告:王×。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王××、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减半收取133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