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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与王××、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王××,王×,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57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陈××、吴××。被告:王××。被告:王×。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王××、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减半收取133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