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肖××。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号。法定代表人: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