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03号原告:李××。被告:余××。委托代理人:高××。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施 亚 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严(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