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计××、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计××,梁××,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郑××。被告:计××。被告:梁××。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计××、梁××、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计××名下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梅溪路银河花园2幢3单元1006室以及被告梁××名下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苑18幢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计××名下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梅溪路银河花园2幢3单元1006室以及被告梁××名下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苑18幢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一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