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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王××、宁波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宁波市××××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35号原告周××。被告王××。被告宁波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4579-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光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宁波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碧  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宇晶(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