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王××、宁波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宁波市××××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35号原告周××。被告王××。被告宁波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4579-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光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宁波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碧 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宇晶(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