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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84号原告:黄××。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