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俞兰兰与天工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兰兰,天工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41号原告:俞兰兰,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村7组。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工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海科路18号海军中心大厦290座。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兰兰与被告天工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兰兰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0元,由原告俞兰兰负担。审判长 李 小 坚审判员 龚益卿审判员龚辉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