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