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积龙与巢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积龙,巢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李积龙,住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双塘村双塘8号。被告巢春华,住长兴县吕山乡胥仓桥村石里自然村9号。原告李积龙与被告巢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圣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积龙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满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