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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宁波××××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波××××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楼××。被告:宁波××××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424408-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西街。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宁波××××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前自行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增  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