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仲军与董诚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军,董诚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055号原告张仲军(又名张军中),汉族,个体,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33号。(身份证:33262719700717001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峰,律师。被告董诚慧,电信局职工,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西溪。(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军与被告董诚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仲军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仲军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