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陈述堂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陈述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建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陈述堂,男,65岁,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陈述堂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有转移涉诉财产的行为,应对涉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涉诉物品立体世界观景机六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