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开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宏光与张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宏光,张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商初字第494号原告:姚宏光,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6号501室。委托代理人:姚宏耀,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岙滩经济适用房。被告:张富海,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原人武部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宏光与被告张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宏光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姚宏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