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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开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宏光与张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宏光,张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商初字第494号原告:姚宏光,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6号501室。委托代理人:姚宏耀,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岙滩经济适用房。被告:张富海,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原人武部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宏光与被告张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宏光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姚宏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