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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於××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中天××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中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08-2号原告:於××。委托代理人:阮××、曾×。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层。代表人:张××。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胡××、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於××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中天××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於××于2009年7月27日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於××负担11400元,退回原告於××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於××负担。审 判 长  王春霞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