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杭州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叶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荣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杭州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被告:叶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荣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