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真空××厂与宁波××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真空××厂,宁波××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街道××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宁波××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厂与被告宁波××模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欠缺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宁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张 海 东代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其 家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