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常州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961号原告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新三江闸。法定代表人袁国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国兴、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3号507-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