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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齐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齐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俊。被告陈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齐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目前证据不足,待查证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齐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