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上海××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上海××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2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戴××。被告:上海××司。法定代表人: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上海××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