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琚冬东与周一军、黄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冬东,周一军,黄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994号原告:琚冬东,726197311170016,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解放西路***号。委托代理人: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一军,726197410284115,汉族,住浦江县杭坪镇曹源村。被告:黄飞兰,26198008101725,汉族,住浦江县岩头镇胜建村芳地三区34号。原告琚冬东诉被告周一军、黄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一军、黄飞兰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15日,被告周一军向原告琚冬东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周一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琚冬东人民币叁拾万整(300000元)借期叁个月,到期归还。借款人:周一军2008.6.15”。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160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09年6月15日止,以后另计),合计人民币31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周一军于2008年6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周一军向原告琚冬东借款30万元之事实。2、被告周一军与被告黄飞兰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琚冬东与被告周一军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一军向原告琚冬东借款30万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一军、黄飞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琚冬东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0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被告周一军、黄飞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员黄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