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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初字第40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洪海与王忠杰、楼宪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海,王忠杰,楼宪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354号原告张洪海。被告王忠杰。被告楼宪胜。原告张洪海与被告王忠杰、被告楼宪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海撤回对被告王忠杰、被告楼宪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张东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