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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立与谢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谢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644号原告:杨立,60319701209381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后郑村201号。被告:谢国兵,身份证号码××603197801184113,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云锦街1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与被告谢国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9元,依法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杨立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