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丙等与王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余天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捍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委托代理人:鲍来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7月29日以与部分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为3211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