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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丙等与王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余天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捍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委托代理人:鲍来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7月29日以与部分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为3211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