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圈祥与胡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宋圈祥。被告胡超。委托代理人王婷,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圈祥与被告胡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圈祥以其起诉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圈祥自愿撤回对被告胡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圈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