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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张忠娒与蔡志明、梁林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娒,蔡志明,梁林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娒。委托代理人:姜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林珠。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家俊。上诉人张忠娒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忠娒及委托代理人姜正、被上诉人蔡志明、梁林珠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家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退回上诉人张忠娒。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韦建华代理审判员  邓习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管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