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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全××有限公司与绍兴××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有限公司,绍兴××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807号原告杭州××全××有限公司。湾镇裕民村。法定代表人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被告绍兴××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区塔山街道××室。法定代表人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杭州××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