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96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朱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朱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原名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巍,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霞,女,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朱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3654.92元,支付利息1683.87元(计算至2009年5月29日止),偿付从2009年5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2.079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4511元。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要求对被告设定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朱明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房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购买苏州市××村××室住房,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40000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利率为月息4.2‰,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被告以等额本息还款法(分120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15日;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罚息,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被告连续三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被告以有权处分的房屋作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合同的附件为抵押物清单一份。同日,原告即将人民币140000元划入了合同约定的苏州市天力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并由被告在原告的借款借据上签了名。但被告贷得该款后,至2009年5月29日止已连续4期(2009年2月至同年5月)未还款,并发生了43期逾期还贷的现象。至上述日期止,被告尚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3654.92元,支付利息1683.87元。另查,2004年6月1日,被告至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苏房市区他字第XXX号权证记载:房屋他项权人为原告,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房屋坐落于苏州市××村××室,建筑面积63.16平方米,房屋价225000元。又查,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451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手房购房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借据、房屋他项权证、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购房借款合同,主要条款明确,意思表示一致,手续完备,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贷款后,发生了多期未还贷及逾期还贷的现象,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尚余贷款、支付利息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被告为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了抵押,现在被告违约还贷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在依法处置被告设定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3654.92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683.87元(计算至2009年5月29日止),及从2009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2.079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11元。若被告朱明霞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有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XX室,建筑面积63.16平方米(房产证号:10××44)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妍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