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陈×,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陈×。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余××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4幢a504室,保全价值人民币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4幢a504室,保全价值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