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万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亿豪外贸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亿豪外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42号原告:浙江万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区五楼45号门19969-19971号。法定代表人:吴生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芙蓉,原告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诚,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亿豪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6楼28室。董事:胡竹莲、陶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豪外贸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万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5元,减半收取3997.50元,由原告浙江万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小坚审判员 龚益卿审判员 龚辉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