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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管有限公司与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管有限公司,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66号原告杭州××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湖头陈村。法定代表人徐××。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横山。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钢管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请求(支付货款人民币117502.67元)范围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17502.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