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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0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淑英与丁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楼淑英;丁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84-1号原告楼淑英,经商,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49号。被告丁永钢,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7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楼淑英诉被告丁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淑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永钢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抵押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