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红芳与楼美法、骆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红芳,楼美法,骆巧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骆红芳,经商,乌市苏溪镇新乐村。被告楼美法,经商,乌市苏溪镇木城村。被告骆巧珠,经商,乌市苏溪镇木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红芳诉被告楼美法、骆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红芳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骆红芳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