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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红芳与楼美法、骆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红芳,楼美法,骆巧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骆红芳,经商,乌市苏溪镇新乐村。被告楼美法,经商,乌市苏溪镇木城村。被告骆巧珠,经商,乌市苏溪镇木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红芳诉被告楼美法、骆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红芳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骆红芳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