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文稿签发:审核:会签:校对:拟稿:(打印8份)校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41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志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