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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文稿签发:审核:会签:校对:拟稿:(打印8份)校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41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志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