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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谢某。被告:胡某。本院受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杭州市上城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胡某于2008年9月1日将户籍所在地从西湖区庆丰新村16号3幢西102室迁至上城区解放路213号602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