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占群芳与邱重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群芳,邱重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47号原告:占群芳,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翠苑小区**号。身份证:330824197407240026被告:邱重雯,浙江省开化县人,家住开化县池淮镇星阳村**号。身份证:××04193318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占群芳与被告邱重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确定于2009年7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前,被告邱重雯主动与原告占群芳协商,达成和解(还款)协议,承诺在2011年10月底前分期还清借款及利息,并由黄文进(浙江省金华市人,身份证:330721197207201917)提供保证。为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群芳撤回对被告邱重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占群芳负担。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