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开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占群芳与邱重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群芳,邱重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47号原告:占群芳,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翠苑小区**号。身份证:330824197407240026被告:邱重雯,浙江省开化县人,家住开化县池淮镇星阳村**号。身份证:××04193318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占群芳与被告邱重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确定于2009年7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前,被告邱重雯主动与原告占群芳协商,达成和解(还款)协议,承诺在2011年10月底前分期还清借款及利息,并由黄文进(浙江省金华市人,身份证:330721197207201917)提供保证。为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群芳撤回对被告邱重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占群芳负担。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