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雷宇与黄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宇,黄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986号原告:雷宇,1983年1月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卢家村109号。委托代理人:姜和定,衢州市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帅,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茶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宇诉被告黄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欠款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