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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陈卓群、金赛克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陈卓群,金赛克,俞建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陈国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花园北区22幢304室。被告陈卓群,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大葛村6-43-2号。被告金赛克,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惠日桥公房1幢310室。被告俞建华,越城区昌安街43号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华诉被告陈卓群、金赛克、俞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