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吉祥与苏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祥,苏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徐吉祥,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永宁村8-3号。委托代理人:李明增,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苏友顺,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永宁村9-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祥与被告苏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祥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吉祥负担。审 判 员 胡 红 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