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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李×,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76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应××。被告:李×。被告:卢××。原告黄××与被告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因需分别于2009年1月22日和2009年2月8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据二份。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借条二份;证明被告李×分别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2月8日共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证据二、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被告均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认为,二被告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分别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2月8日共向原告借款6000元,上述借款被告李×至今未归还。另查明,被告李×与被告卢××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偿还,其未归还,应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李×与原告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依法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偿还原告黄××借款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二、被告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50元,由二被告负担。因该费原告已预交,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卫星审判员  黄晓海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