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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顺龙染整有限公司与无锡新长江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顺龙染整有限公司,无锡新长江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90号原告:海宁顺龙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法定代表人:张顺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新长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顺龙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新长江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加工费2925391.46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无锡新长江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