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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高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高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某某。被告高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定代理人高乙于2009年7月1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与高甲、高伯良、樊阿大、吕XX、姚元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再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该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现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罗国峰审 判 员  徐凤珍人民陪审员  鲁关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