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施昌基与苍南县龙金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金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施昌基,陈先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金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有进。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负责人张振该。委托代理人郑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昌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先舜。上诉人苍南县龙金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8)苍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苍南县龙金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苍南县龙金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苍南县龙金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上诉人苍南县龙金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